贵州鱼塘遇征收:不想给补偿就说是危房直接强拆?复议机关:强拆违法!补偿+利息一分不能少!

2025-03-13 10:3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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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申请人:刘先生等4人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案 情 事 项

【创业希望:鱼塘承载生活梦想】

2015年12月,刘先生与好友等4人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在本村与杨某等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下了11.32亩土地发展水产养殖。

 

为了这片鱼塘,刘先生等四人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汗水。他们东拼西凑筹集资金,修建了鱼塘,还精心打造了进排水系统、看护网、看护房等附属设施。随后,又投入大量资金购买鱼苗、各类成品鱼和河蚌,满心期待着收获的季节。

 

日子一天天过去,鱼塘渐渐有了生机,刘先生等4人通过定期售卖鱼类、河蚌,以及开展休闲垂钓业务,每年都能有不错的收入,生活也逐渐有了盼头。

 

莫名的征收通知】

2023年,当地相关部门发送了一份《某水库建设淹没范围内老旧水坝安全隐患函》,刘先生等4人的鱼塘在即将修建水库的下游,因在建设期间恐有安全隐患问题,所以在本次的征收范围内。

 

就在刘先生等4人期待会有人前来协商补偿事宜的时候,征收方竟向刘先生等人送达了《限期拆除老旧水坝通知》,声称刘先生等四人的鱼塘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刘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水坝。

 

这突如其来的 “指控” 让四人一头雾水,刘先生等4人辛勤经营多年,期间从未出现过任何“危险”,也从未察觉到任何安全问题。而这份通知既没有详细说明所谓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告知刘先生等人是否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和救济途径,这让刘先生四人感到无比的困惑和不安。

 

【强拆来临】

没过几日,刘先生等4人又收到了一份催告书,要求在6天内处理鱼塘内的水产品。刘先生等4人不明白自己经营的鱼塘,为何会突然面临这样的危机。

 

然而,更让人绝望的是,还没等到6日期限届满,征收方竟带人出动挖掘机,强行挖毁了刘先生等4人的鱼塘及地上所有附属设施。鱼塘内的水产品被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及周边村民哄抢一空,全部损毁灭失。看着辛苦经营的鱼塘瞬间化为乌有,四人欲哭无泪,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

 

在这绝望的时刻,刘先生深知单凭自己的力量是无计可施的,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经多方打听,刘先生等4人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观 点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在了解情况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他们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林口镇政府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征收方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在没有法定强制拆除权力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村民的鱼塘,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征收方在向刘先生等4人作出的处置催告函中,均未保障刘先生等人的任何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在催告时间未届满之前就用挖掘机强制挖毁鱼塘及附属设施,征收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被确认违法。
 

第三,征收方强制拆除刘先生等4人的鱼塘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征收方应当公平补偿刘先生等四人被拆除鱼塘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待补偿完毕后,方可实施拆除行为。征收方所谓的安全隐患,实质系为强制征收占用刘先生等人的鱼塘披上合法的外衣,征收方企图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占用鱼塘使案涉鱼塘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鱼塘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并依法告知被刘先生等人,进而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五,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案征收方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项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向上级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坚决要求1、确认征收方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赔偿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造成刘先生等人鱼塘、鱼塘附属设施及鱼 塘内水产品损失
 
最终,在北京创为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上级复议机关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决定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征收方于2023年11 月21 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 、由被申请人征收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30日内赔偿申请人刘先生等4人因其违法拆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83816.80元(包括基础土石方开挖项目18905元;M7.5 浆砌块石项目209920元;土石方回填项目18375元;水产品经济损失6616.8元;修建鱼塘可 移动财产等其他直接损失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3816.8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以本决定书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 律 知 识 点

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是征收方的常见套路。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或更快地推进拆迁项目,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且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殊不知危房的认定也要遵循法定程序。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征收,您的房子突然“变成”了危房以后千万不要紧张,要知道,法律上对危房的界定、鉴定、申请鉴定主体、危房处置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能申请危房鉴定,地方政府只有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等特殊情形下才能申请危房鉴定;即使被鉴定为危房,哪怕是D级危房,解危措施也是维修加固或拆除,而不是必然拆除。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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