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侵害农民权益,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2025-07-29 09:1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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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作为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重要经济保障,其合理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偶尔会出现不公现象。今天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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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庄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了一笔征地补偿款。该款项本是应专用于补偿失地农民,但村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采取“多数决”原则制定了分配方案,将补偿款平均分配给了小组的户籍人口。
 

表面上看,这一决策似乎体现了“民主”原则,然而实际问题在于,李某等实际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被排除在补偿款分配之外,而未失去承包地的户籍人口却获得了补偿。
 

这种情况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此类问题,法律已提供了明确的保护机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若村庄内部能够调整承包地,则补偿款可在集体内部统一分配;若无法调整且未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则应按比例向失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
 

有人可能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其决策不应受法院干预。然而,村民自治决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且不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若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成员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未直接提及“村民小组”,但从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村民小组在代表集体行使权利时,其决策性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决策相同。因此,村民小组作出的侵害成员权益的决定,同样可被申请撤销。
 

此外,“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范畴不仅限于财产权益,亦涵盖身份权益。例如,李某等人既未参与亦未知晓补偿款分配决策的过程,其身份性权益因此受损,同时,应得的补偿款也未获得,财产性权益同样遭受侵害。此情形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集体中“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多数人的同意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据此,法院最终依据法律撤销了某村某组存在不公问题的分配决议。
 

综上所述,在面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时,应保持积极态度,不应默默忍受。应当依法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撤销不当决定的请求,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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