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屋强拆案——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胁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025-07-17 10:4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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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原告:徐女士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判决机关: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家住江苏某村的徐老太自从丈夫去世后就独自守着与丈夫过了一辈子的房子。2024年春,征收方贴出征拆公告,徐老太的房屋所在区域要进行协议搬迁。
 
6 月初,征收方工作人员上门时,徐老太明确表示过补偿方案不合理,苦了一辈子把两个儿子拉扯长大,毕竟自己年纪也大了,想让自己最后的时光能够“享享清福”。 可征收方却告诉徐老太:“别耽误了项目上的大事。" 那时的徐老太还不知道,这句话背后藏着什么。
 
一个月后的清晨,徐老太像往常一样做早饭,等着儿媳来给自己送新鲜蔬菜,突然听到院外传来争吵声,推开门后,看见儿媳被几个人围在中间,几人之间正在推搡。邻居看到这一幕给徐老太的儿子打了电话,徐老太儿子接到电话后,立刻拨打110同时自己赶到母亲家。
 
民警赶到现场后得知因双方是因房屋搬迁事宜进行协商发生纠纷,通知双方到村办公室或派出所商谈处理。随后双方至村办公室商谈, 一直到了晚上11点半左右,征收方工作人员没有要让徐老太与儿媳走的意思。
 
经过了一整天,儿媳心脏不适,征收方要求徐老太先回家,然后拨打120将儿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但住院不到8小时,征收方工作人员搀扶着徐老太儿媳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直奔征收方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征收方拿出一份“空白协议”要求徐老太的儿媳签字摁手印,徐老太的儿媳明确表示“这是婆婆徐老太的房子,和自己没有关系”,可征收方却说如果不签字就不让走,实在没有办法,徐老太的儿媳签了字。在这期间,徐老太和儿子一直给儿媳打电话,可一直都是无人接听,直到儿媳签完字,征收方才让徐老太儿媳离开。
 
事情发生后的第三天,征收方带领大量工作人员,雇佣挖掘机强制拆除了徐老太的房屋。走投无路的一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通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丝毫不敢耽误,立刻开展了调查。在创为律师团队调查过程中,律师团队发现了惊人的事实:
1、徐老太儿媳签字的空白协议上被后期补填了 "补偿款35.48万元",但这个金额比同区域其他房屋低了近三成;
2、所谓的 "评估报告" 出具时间,竟然在房屋被拆之后。这不是程序瑕疵,是彻头彻尾的违法!
 
整理好所有证据,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双诉讼:
1、请求确认那份被胁迫签订的空白协议无效;
2、请求确认征收方的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席上,征收方辩称这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拆迁程序合法。
面对征收方的狡辩,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反驳:
 
1、徐老太儿媳并非案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以持有签字的补偿协议作为其拆除案涉房屋合法性依据的抗辩不能成立。该房屋登记在徐老太去世丈夫名下,其去世后该房屋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徐老太与两个儿子,儿媳作为大儿子妻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2、徐老太儿媳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系在被告胁迫之下进行,且签字时该协议系空白,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对任何人产生约束力。
 
3、徐老太儿媳就被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28小时,并对其实施推搡殴打逼签的行为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受理。
 

决定如下

为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为此, 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无效。
 
 

 

律师提醒

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方法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以平等身份缔结的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该种合意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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