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这场复杂的 “博弈” 中,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往往被视为双方达成共识的关键凭证。当笔尖落下,协议签订完成,不少被征收人心中都会泛起这样的疑问:是不是从这一刻起,征收方就有权随意拆除我的房子了?
01.权利义务的 “契约之约”
依据相关规定,征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两份,这就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征收方需按约支付补偿费、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则要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毁约。然而,协议的签订,真的等同于征收方获得了强拆房屋的 “通行证” 吗?
现实中,部分征收方可能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签了协议,就完成了补偿职责,能随意处置房屋。
但法律的规定并非如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必须遵循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这里的 “先补偿”,绝非简单签个协议就能了事,而是要将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实实在在地落实到位,才能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进而实施拆除。
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是一份书面约定,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其核心作用在于约束双方信守承诺,减少拆迁纠纷。它就像一把双刃剑,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征收方的行为,绝不是征收方强拆房屋的 “尚方宝剑”。
02.案例:强拆背后的权益侵害
河南邹某某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因当地项目建设,邹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谈判,双方很快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征收方在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补偿款。可第二天,征收方就要求邹某某腾空房屋。由于邹某某选择货币补偿且无其他住所,拒绝了这一要求。谁知,征收方为推进征收进程,在未支付任何补偿、未经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房屋。这场强拆,不仅让邹某某一家无家可归,屋内物品也损毁殆尽。征收方给出的理由竟是 “签了协议就该交屋拆除”,这种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难以站住脚。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必须在完全落实补偿安置后,才能开展后续工作。特别是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需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和补偿安置,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后,方可申请征地,否则申请将不被批准。
03.维权指南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代表征收方完成补偿工作,更不意味着其有权随意强拆房屋。通常只有在被征收人领取合理补偿款却拒不交出土地或腾空房屋时,征收方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裁定实施强拆。
而且,若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即便被征收人已领取补偿款,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可能违法。此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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