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房屋拆迁10年后才安置,过渡费10年一分不给!复议机关:立即支付!
2025-06-23 09:5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复议成功
申请人:陈先生 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案件背景
2015 年的冬天,因“省道某改线建设” 项目的推进,家住河南郑州某村的村民张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民,张先生心里既盼着项目能改善家乡交通,又担忧着拆迁后的生活着落。
在当时的政策宣传下,张先生被告知这次的征收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张先生怀着对未来的憧憬,与征收方、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里清楚写着:
拆迁补偿款总计39万余元,如果张先生选择安置房,扣除回购款后,实际应得18万余元,另外还要支付张先生一家三口18个月的过渡房屋租赁费 41600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张先生收到了18万余元的补偿款,而那笔过渡房屋租赁费却迟迟没有踪影。起初,他以为只是流程耽误,便一次次跑到办事处询问,得到的答复总是 “再等等”“正在走程序”。
为了讨个说法,张先生从2016年开始信访,从村里到办事处,再到上级部门,厚厚的信访材料写了一沓又一沓。2024年1月,被张先生的坚持不懈“打败了”的村委会甚至承认 “自拆迁以来,没有给张先生一家发放临时安置费”。可即便如此,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在一次次碰壁后,张先生几乎要放弃了。这时,有人给他推荐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张先生找到了创为律所的征拆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过案件后,立刻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创为征拆律师团队发现:首先,张先生在2015年签订的《拆迁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合法有效。而村委会在2024年已经自认是协议相对方且未完成安置补偿职责,这恰恰成为了关键证据。
其次,行政协议的履行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时开始计算。张先生一直在信访维权,从未放弃,案件也不存在超期的问题。
为了还原事实,律师团队调取了《补偿费用明细表》《发放表》《银行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发现征收方虽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但过渡费的发放确实存在违约。更重要的是,张先生一家直到2024年9月才领取安置房钥匙,按照协议约定,过渡费应发放至实际分房为止,而不是仅仅18个月,而征收方的安置房也是没有按期到位,明显未完全履行义务。
2024年9月,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正式向上级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在复议机关的支持下,这份长达十年的拆迁补偿纠纷案终于迎来了转机。
决定如下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征收方继续履行其申请人张先生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向张先生支付至实际分房为止的剩余房屋租赁费。
律师提醒
过渡费是拆迁案子中保障老百姓权益的关键费用,这个费用,绝对不能少。相关条例明确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地方、单位应该对被拆迁的老百姓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现实中,如果你遇见过渡费迟迟没有发放,我们老百姓可以先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可以联系专业的征参律师进行处理,依法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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