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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少被征收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补偿方式是政府说了算,还是自己有权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用明确的司法裁判给出了答案 —— 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随意剥夺。
诉淮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淮安市某区政府启动某旧城改造项目,当事人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评估,其住宅部分单价3901 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单价15600元/平方米,房屋总面积59.04平方米。
在补偿协商阶段,当事人明确向征收部门提出选择产权调换(即置换同等价值的房屋),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调换的地点、面积达成一致。2012年6月,某区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向某支付货币补偿款607027.15元,并要求其7日内搬迁。
因不服该决定,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随后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律师提醒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及多年征收拆迁维权经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当面临征收拆迁时,记住你不仅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更有选择补偿方式的自由。若权利受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让专业力量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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