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补偿方式谁说了算?货币和安置房只能二选一?

2025-08-05 08:5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900-9881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少被征收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补偿方式是政府说了算,还是自己有权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用明确的司法裁判给出了答案 —— 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随意剥夺。

 

诉淮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淮安市某区政府启动某旧城改造项目,当事人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评估,其住宅部分单价3901 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单价15600元/平方米,房屋总面积59.04平方米。

在补偿协商阶段,当事人明确向征收部门提出选择产权调换(即置换同等价值的房屋),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调换的地点、面积达成一致。2012年6月,某区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向某支付货币补偿款607027.15元,并要求其7日内搬迁。

因不服该决定,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随后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律师提醒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及多年征收拆迁维权经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 明确主张权利:在征收协商阶段,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告知函、协商记录)明确自己选择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留存证据。
  • 警惕违法决定:若行政机关未与你协商一致,直接作出包含补偿方式的决定,需警惕其是否侵害了你的选择权,可及时咨询律师审查合法性。
  • 依法理性维权:如遇本案类似情况,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补偿决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重新处理。
  • 专业律师助力:征收拆迁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谈判技巧,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更高效地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失误错失维权时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当面临征收拆迁时,记住你不仅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更有选择补偿方式的自由若权利受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让专业力量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当您对征收决定存疑、认为补偿不合理,或发现程序违法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至关重要。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深耕征收拆迁领域多年,始终以 “维护被征收人权益” 为核心,通过核查审批文件、参与补偿协商、代理复议诉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合法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

若您正面临征收困惑,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让专业法律力量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900-9881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