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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一份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核心,但如果其中藏着程序或实体的 “硬伤”,这样的决定终将被法律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诉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就清晰揭示了征收环节中最容易踩雷的两大问题,也为被征收人敲响了维权警钟。
诉马鞍山市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房屋区域因房屋老旧、基础设施落后,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当地征收部门2012年12月8日先发布了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三家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因协商不成,又于12月14日通过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直到12月24日,征收方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家住该区域的当事人,其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与他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7月,征收方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
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相关单位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对原告当事人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
被告在《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当事人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征收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当事人,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
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律师提醒
最高法将本案列为典型案例,正是要通过司法实践强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对被征收人来说,遇到征收时可从这几点入手维护权益:
盯紧程序节点:征收决定、评估机构选择、补偿方案公告等关键环节的时间顺序要清晰,若发现顺序颠倒、遗漏步骤,及时留存证据(如公告照片、书面通知等);
核实自身权属:提前整理好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继承证明等权属材料,确保征收方核对的信息与材料一致,避免因 “身份错认” 错失补偿;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征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益计算,一旦发现补偿决定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不要犹豫,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违法决定,重新争取合理补偿。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当您对征收决定存疑、认为补偿不合理,或发现程序违法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至关重要。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深耕征收拆迁领域多年,始终以 “维护被征收人权益” 为核心,通过核查审批文件、参与补偿协商、代理复议诉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合法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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