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于先生 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于先生是山东烟台市的一名普通村民,2000 年,他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了住宅及附属设施,一家人在此生活了 20 余年。这处房屋不仅是他的安身之所,更是承载着家庭记忆的根基。
2025 年,因 "某高速枢纽段改扩建工程" 项目启动,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本以为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的他,却迎来了一份冰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5月,征收方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于先生 "非法占用土地",责令其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这一决定如晴天霹雳 —— 自己住了 20 多年的房子,突然成了 "非法建筑",若不服从,房屋可能面临强拆,一家人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作为普通村民,于先生对复杂的土地法律政策一知半解,面对征收方所谓的 "权威认定",他多次尝试申辩,却仅得到敷衍回应。
陷入绝望的于先生联系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自己维权!
律师分析
面对复杂的土地性质争议和行政程序问题,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以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全面挖掘案件细节" 为原则,展开了多维度的维权工作。并立即向上级复议机关提起复议且坚持征收方的行政处罚存在多处明显不合理与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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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错误:将 2000 年的集体宅基地错误认定为 "国有建设用地",未举证土地性质转变的合法依据(如征地公告、补偿协议),且以 2023 年的土地现状倒推 2000 年的用地性质,违背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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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不当:忽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特殊规定,未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的条款,反而直接套用 "非法占用土地" 的处罚条款,违背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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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敷衍了事,未履行复核义务,听证会成果未被采纳,属于典型的 "程序空转",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抗辩权。
决定如下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提醒
历史遗留房屋≠非法建筑
对于 2008 年之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因政策不完善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行政机关应依据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原则,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允许补办手续,而非直接认定为 "非法建筑"。
土地性质争议需严格举证
行政机关认定土地性质(如集体转国有)时,必须提供征地批复、补偿到位证明等合法依据,否则不能否定被征收人的原有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对土地性质有异议的,可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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