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
申请人:李先生等65户 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丹寨县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共65户,均是贵州某镇某农场职工的家属和子女。农场原为国有企业,90年代改制后,大多数家庭就一直扎根于此。2010年,某经济开发区项目启动,征收方在未发布正式征迁公告的情况下,仅通过单位口头通知要求搬迁。居民起初并不同意,后征收方发放“宣传手册“,承诺“职工家属子女除享受城低保、农低保外,在住房上享受与农场职工相同待遇”。基于此,居民才同意拆迁。
2012年底,房屋被拆除后,征收方将职工子女安置到廉租房,水电费还要自理。征收方口头承诺为“临时过渡”,却一住十余年。廉租房质量低劣——漏水、裂缝严重,未经正规验收,无合法手续。
2025年初,征收方甚至提议以每户2万元“出售”这些危房,但当事人拒绝。征收方又提出:按照550元/平方米补偿,但没有新的安置房,将廉租房给予当事人。
十余年来,当事人多次进行信访、举报反映,呼吁征收方兑现承诺。征收方仅以每月约470元的补助费敷衍,却始终不解决住房问题。65户当事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户口明明都在农场,却不给予合理补偿,当面所谓的“宣传手册”的承诺沦为“空头支票”。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时,65户家庭已陷入 "求助无门" 的绝境。面对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模糊的政策执行边界,以及征收方的消极应对,北京创为律师团队迅速制定 "信息先行、程序突破" 的维权策略,展开了一系列精准有效的行动:
1. 锁定核心: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前提
征收流程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合理性,都必须以完整的政府信息为依据。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协助 65 户申请人,分别向某自然资源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12项关键材料,核实征收合法性、兑现 "同等待遇" 承诺的关键证据。
2. 主动沟通:以律师函警示行政机关
为推动信息公开进程,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同时向相关部门邮寄《律师沟通函》,阐明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强调65户家庭的合法诉求,督促其依法履责。然而,这一沟通未获积极回应。
3. 果断复议:对行政不作为说 "不"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答复。但整整2个月过去,征收方均未依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当机立断,立即协助65户申请人向上级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两部门 "不答复" 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4. 据理力争:在复议程序中彰显专业
复议过程中,某自然资源局称 "误以为重复答复",某住建局以 "材料不全" 为由推诿 —— 律师团队逐一驳斥:
某自然资源局将内部转办件等同于对申请人的答复,违反 "谁收到、谁答复" 的法定原则;
某住建局在申请人已提交身份证、委托书等完整材料的情况下,以 "材料不全" 拒绝答复,属于滥用职权。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紧扣《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结合邮寄记录、签收凭证等证据,清晰论证被申请人的违法性,为复议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在上级复议机关的支持下,作出行政复议29 号、30 号决定。
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针对多户共同维权的案件,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特此向各位当事人及被拆迁人作出如下提醒与忠告:
其一,此类涉及多户权益的维权案件,采取集体维权的方式更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推动问题得到更高效的解决。
其二,拆迁多年未落实安置房交付、补偿款发放等事宜,绝非小事。拆迁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然构成违约,甚至涉嫌违法。法律的公正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倾斜,更不会纵容违法行为。只要您坚定维权信念,积极采取行动,合法权益便仍有得到保障的希望。
其三,建议尽早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切勿拖延。唯有及时委托,才能借助专业力量系统固定证据、有效规避维权陷阱。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一味等待而不主动维权,一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即便委托律师,也将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望各位当事人及被拆迁人珍视维权时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